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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关注“诽谤”案中没有诽谤的地方
[ 2007-5-30 21:02:00 | By: 沉穗子 ]
 
还应关注“诽谤”案中没有诽谤的地方
陈旭
    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5月20日《新京报》)
    3名科级干部,因为用匿名信的方式反映稷山县县委书记的问题,被稷山县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定案,并已经全部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我们感到,法院在判决这一案件时,似乎忽视了另一个方面,就是这一“诽谤案”中,三位被告人有没有不存在诽谤的地方,如果他们的反映材料里面有属实的部分,又该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呢?
    稷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七O六”等。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等三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空穴来风。
    由此看来,判决书所认定的第三个问题可能就是指县委书记的生活作风问题吧!作为判决书,对于其它三个部分没有定性,也就说明该材料的其他三部分反映的问题属实。仅仅因为反映县委书记的作风问题失实,就定性为“诽谤罪”,是否有点牵强附会。那么,其他三个部分没有诽谤又该作何解释?对于干部反映基本属实的那些问题,县委书记应该为此承担什么责任呢?法律总不能光追究反映问题的人,而对有问题的人不闻不问吧?
    发生在稷山县的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无论如何,也算得上一件有着破冰意义的事情了。不管其胜负如何,总让公众从中增长了见识。试问,对于这一案件的定性到底准确与否。这3名干部到底是属于举报、还是诽谤,这个界限似乎没有定准。再则,关键的一点,他们反映的是县委书记的问题,又恰逢“两会期间”,这就为给他们定性为“诽谤”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假如他们反映的是科级干部或者其他人的问题,会不会受到如此重的刑事责任呢?我看未必。还有,稷山的干部反映本县县委书记的问题,案件由稷山县人民法院去执行判决,多少给人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在内,因为稷山县人民法院毕竟是在县委书记领导下的法院啊!假如把山西五台县的案子交由陕西韩城县来判决,或许就是另一种结果。
    即使这3名干部确实是罪有应得,值得判刑,山西稷山县的这一判决,也会给公众造成一个心理上的错觉,县委书记就是一个地方最大的官,他即使有问题也不敢举报,当心落个“诽谤罪”而锒铛入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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