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性的变味捐款应该有所规范
陈旭
河南鹿邑县唐集乡政府领导班子,为响应县政府大力建设沼气的号召,研究决定,要求不同级别干部要拿出不同数额的工资作“捐款”,规定乡党委书记、乡长每人500元,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300元,其他人员每人200元。”“既然是捐钱就应该自愿,哪有强行要求的。”几名乡干部说,更让他们气愤的是,本应发到手的补贴工资卡被乡里扣住,不“捐钱”就不给工资卡。(据6月20日《大河报》报道)
依照常识,作为捐款,应该是在捐款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才好,捐款者愿意捐多钱是多钱,不愿意捐的话,其他人也不能强制让其捐款,更不能以政府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强行摊派他人“捐款”。但是,这些年来的实情并非如此,各种名目的捐款实质上早已变味。如果要实话实说,鹿邑县唐集乡政府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是不正常中的“正常现象”,只不过是众多的捐款形式上的一个被媒体曝光出来的个案而已。因为在不少的地方,比他们严重的、手段更恶劣的捐款手段大有人在,数不胜数。
这几年来,几乎在为数不少的党政机关和行政单位,捐款实质上早就成了一种强行摊派的变相集资。且名目繁多,让捐款者叫苦不迭。有的地方一年内竟然能搞十多次摊派型的捐款,干部职工的捐款总额甚至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有些干部职工本身的经济条件就较差,还要“打肿脸充胖子”,让人牵着鼻子去捐款,有的人在为别人捐款之后自己的生活就立马捉襟见肘。其实在这变了味的捐款里面,也有不少的猫腻。好些地方的捐款往往是领导带头捐款,且数额惊人。但是,领导和掌管一支笔报销权力的人拿的是单位的钱捐款,自己从中落了个好名声,苦的是一般的干部和职工,经常要以“捐款”的名义出好多好多冤枉钱。
应该说,鹿邑县唐集乡政府的这次强行摊派捐款一事的暴露,是一个警钟,暴露出了捐款问题的冰山一角。这个问题应引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些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对于各地程度不同的发生的一些变味的强行捐款问题不能熟视无睹,要有人管,更应该从制度的、法律的角度对那些巧立名目的捐款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不能让一些人动辄以政府的或者组织的名义随意向干部和职工搞人为的乱摊派。
还应该注意的是,好些地方往往以各种“爱心”活动的名义捐的好些款,最终的去向到底如何,似乎没有下文,也无人过问,捐的款是否到了应该享受的人的手中,人们不得而知,这里面也不排除腐败问题啊!
尽快制定相应的捐款条例或者法律之类的相关政策条文,看来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措施、甚至是法律条文的约束,“捐款”的组织者在侵害捐款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很可能也会为他们自己的贪污腐败积累一定的资金。因而,建立健全必要的捐款制度,看来是势在必行,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啊!